跳到主要內容區

113年度第一學期機車月票停車位抽籤作業辦法-正取名單公告

113年度第學期機車月票停車位抽籤作業辦法

車:總車位數420個;全時月票電腦抽籤390張 每學期500元

  • 作業期程(倘有疑問請洽俥亭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0-021-111)
  • 登記期間:81日起至8月31日止。
  • 抽籤日期:92上午10電腦抽籤;中籤正取者於9月3日12:00網頁公告
  • 正取繳費期間:
  • 95日至97日上午10點至下午4點
  •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月9日至9月13日上午10點至下午4點
  • 遞補名單公告:916日上午10公告通知
  • 月票費率標準:
  • 車位以學期形式:

車一般月票費率:每學期500元。

  • 申請資格:真理大學在學學生每人限登記申請1月票,機車需為本人所有或登記人之親屬
  • 受理登記方式
  • 線上登記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 

登記網址:https://www.youparking.com.tw/sortition-detail.php?id=641

各車號僅限登記1次,並由電腦程式篩選,倘重複登記即註銷登記及抽籤資格

  • 承租權限以申請人及原登記車號登記,如期間內有更換車輛者(如:代步車),請出具相關文件(例:報廢車證明文件)向本停車場管理室辦理更換。
  • 承租權限本人及原登記車輛辦理登記承租,不得私自轉讓予他人,倘轉讓經查證屬實者,取消其資格。
  • 本停車場月票停車均為非固定格位,承租人不得指定車位。
  • 停車場滿位時,臨停與租車均需依序排隊進場
  • 抽籤方式:
  • 倘若完成登記之申請人數逾本場月票發售數,將辦理公開電腦抽籤程序,抽籤時由本公司代表代為抽籤並全部抽完為止。
  • 完成抽籤後於本停車場管理室張貼公告正、備取名單,並通知各階段正取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簽約及繳費,倘正取者逾期未繳費則視同棄權,按備取名單依序遞補。
  • 繳費:
  • 正取者:前往管理室辦理繳納停車費用,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棄權。繳費時應檢具月票電腦登記號學生證或學雜費繳費證明(或提供校務資訊繳費證明或就學貸款申請書)、登記車輛行照及身分證(或駕照)、適用票優惠等證件供查核,查核無誤者始得辦理繳費及簽約事宜。
  • 月票購買以申請人及原登記車號為限,不得私自轉讓予第3人,如期間內有更換車輛者,請出具相關文件(例:購置新車、報廢車輛或重大檢修等證明文件)向管理室辦理更換。倘私自轉讓經查證屬實者,取消其月票資格。
  • 遞補方式:
  • 正取者繳費完畢後,備取者依序遞補,本場將公告方式應於公告後3日內攜帶登記車輛行照及身分證(或駕照)等證件供查核,查核無誤者始得辦理繳費及簽約事宜,逾期者視同棄權。
  • 後續遞補如未額滿,或有中途解約情形,將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備取者辦理繳費訂約作業。備取者應於公告後3日內完成繳費訂約,逾期則視同棄權,依序遞補至月票發售數額滿為止。
  • 注意事項:
  • 車位僅供中籤並完成繳費訂約手續及停放所登記車號之車輛,禁止一票()兩用或轉讓他人使用情形,違反規定者,本場得取消月票資格。
  • 月票使用者確有因車輛毀壞、報廢或其他情事須更換車輛者,請本人親自出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本停車場將依實際情況審酌後配合辦理。
  • 月票購買人無每學年之優先購買權利,一律重新辦理月票登記及抽籤事宜。
  • 不得冒用或借用他人證件資料辦理月票登記及抽籤,倘經查獲屬實,一律取消資格。
  • 請依序排隊使用停車管理設備停車,如發現利用投機行為進入或離開停車場,將提出相關證據告知校方,並依刑法第339之1條第一項第二項之【非法油收費設備取得利益】報警並提告處理;且同步列入黑名單不得辦理承租契約。
  • 如發現未依規定張貼承租E-TAG貼紙於所承租車輛者,將通知退租並列入黑名單永不承租。
  • 個人資料保護聲明

本場為保護登記者的個人資料,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於下列事由與目的範圍內,說明本場直接或間接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登記者的個人資料,當登記者完成登記程序時,表示登記者同意以下內容,敬請詳閱

  • 蒐集目的及類別

本場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,取得登記者的個人資料,目的在於提供良好服務、執行職務、內部行政管理、陳報主管機關(真理大學事務組)或停車營運業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登記者的個人資料。登記者同意本場以登記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確認登記者的身分、與登記者進行聯絡、提供登記者停車相關服務及資訊,包括後續通知等用途。而需獲取登記者姓名、聯絡方式(如電話號碼、電子信箱、居住或工作地址等)、車號、統一編號,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登記者個人之資料。

  •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

登記者的個人資料僅供本場及主管機關於1年內在中華民國領域,在前述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以電話、電子郵件、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作個人資料之利用。

  • 當事人權利

登記者可依前述業務、活動所定規則或向本場行使下列權利:

  1. 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  2. 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  3.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
  4. 請求刪除登記者的個人資料。
  • 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

登記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予本場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惟登記者若選擇不提供,或只提供部分/不完全/不真實/不正確個人資料予本場,或提供後向本場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,或登記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,經檢舉或發現不足以確認登記者的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、盜用等情形時,導致本場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,本場有權暫時停止提供對登記者的服務,若有不便之處尚請見諒。

  • 登記者已清楚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,具有書面同意本場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登記者的個人資料之效果。
  • ETAG 貼紙張貼貼處請依照片範例做張貼動作,如未依規定張貼,而造成進出停車場有異常狀況,屬個人行為,如有發現將以退租方式處理。

 

 

 
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