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Q&A
真理大學-總務處問答集
常見問題 / Q&A
Q1.本單位可以自行採購嗎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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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2.如何申請3H機車停車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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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3.如何申請臨時停車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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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4.設備如何報修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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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5.借用場地需營繕組協助應如何辦理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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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6.如何查詢付款(含工讀金、獎助學金…等)資訊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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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7.學雜費繳費單過期如何辦理繳費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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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8.如何辦理金融機構帳戶變更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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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9.如何建置或變更付款對象基本資料及匯款資訊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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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0.資本門「財產」如何定義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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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單位可以自行採購,但是要依據下列注意事項辦理。
1.消耗品未達1萬5000元者,可以自行採購。依據本校採購辦法5.6.1.3.1未達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採購案,除財產及非消耗品由採購經辦單位逕洽殷實廠商辦理外,餘得由請購單位自行逕洽殷實廠商辦理。
- 消耗品在0.3萬元(含)以下,經二級單位主管同意後,得自行採購;
- 消耗品在1萬元(含)以下,經一級單位主管同意後,得自行採購;
- 消耗品在1萬元以上,未達1.5萬元者,經校長同意後,得自行採購;
- 消耗品在1.5萬元(含)以上者,不得自行採購,應由採購經辦單位辦理。
2.勞務採購未達5萬元者,可以自行採購。依據本校採購辦法5.6.1.3.5勞務採購金額在未達新台幣伍萬元之採購案,由請購單位取得一家廠商報(估)價單,得由請購單位自行逕洽廠商辦理議價。
- 勞務採購在0.3萬元(含)以下,經二級單位主管同意後,得自行採購;
- 勞務採購在1萬元(含)以下,經一級單位主管同意後,得自行採購;
- 勞務採購在1萬元以上,未達5萬元者,經校長同意後,得自行採購;
- 勞務採購在5萬元(含)以上者,不得自行採購,應由採購經辦單位辦理。
1.至行政大樓繳費機繳費(繳費收據二聯式)。
2.將繳費收據至事務組填寫機車停車申請書。
3.每學期申請繳費。
1.各教學及行政單位因辦理研討講座…等活動申請臨時停車,請至事務組下載申請書,填寫後主管簽章後親自送至事務組或E-mail至承辦人劉先生,本組針對停車停放位置如有問題將以電話告知申請人。
2.學生社團及系學會因辦理活動申請臨時停車,請至事務組下載申請書,填寫後系主任/指導老師簽章後,親自送至事務組承辦人劉先生。
1.報修請上校務系統填寫報修資訊,並填寫正確修繕位置及修繕內容。
1.借用場地需營繕協助,請事先申請,避免假日或夜間臨時告知。
1.學生及廠商由出納組查詢
2.校內教職員工自行至校務系統查詢
1.開學一週內,除了超商無法外其他方式均可繳費。
2.開學二週內可至學校出納組臨櫃繳費。
1.請攜帶存摺封面影本至出納組申請變更銀行帳戶。
1.付款對象由金融機構匯款,可由申請單位自行新增,請款時請附相關影本,供出納組核對資料。
2.如付款對象無金融機構帳戶,需單獨建立付款資料,請提相關資料之影本由出納組建置。
3.付款對象基本資料及匯款資訊如有變更請至出納組辦理變更。
1.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且單價超過壹萬元者,財產之最低使用年限悉依行政院頒行之「財物標準分類」辦理登帳管理之財產。
1.非消耗品:係指購置金額在二仟(含)以上,不超過壹萬元且使用年限可達二年(含)以上者,輸出大圖海報、印表機使用之碳粉匣等除外。
2.消耗品:係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,如事務用品、紙張用品、衛生用品等。
3.消耗用品及非消耗品之分類,本校視物品重要性及內部控制情形,若有疑慮請逕洽保管組詢問。
1.本校財產採永續盤存制,每年定期盤點一次,並視事實需要作不定期盤點,財產盤點實施要點另訂之。
1.可以,請逕至本校校務系統→總務系統→財產系統→查詢作業→查詢個人保管財產,其後可查詢、匯出及列印個人所保管的財產。
Q14.新購置「財產」及「非消耗物品」有需要在校務系統辦理個人財產入庫管理?
1.需要,請逕至本校校務系統→總務系統→財產系統→查詢作業→新入庫財物確認,其後可查詢、匯出及列印個人所保管的財產。
1.可以,請逕至本校校務系統→總務系統→財產系統→查詢作業→維護存置地點辦理,其後可查詢、匯出及列印個人所保管的財產。
1.凡本校財產之使用單位對其所使用之財產有故障、毀損或其他足以減損財產價值之變動時,應逕至本校校務系統→總務系統→財產系統→表單作業→財物報廢申請,填具財產減損單並列印紙本向保管組辦理減損。
1.財產保管人,對所保管之財產,遇有遺失、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,保管人應以書面詳述事件發生之始末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或事證,向保管組申請,並由主任秘書、總務長、會計室主任與保管組組長成立審核小組,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並召開賠償委員會會議審議,依損失情形追查管理責任報請校長核辦,經核准後辦理報廢手續。
1.職員工同仁調職或離職(退休)時,由該員逕行至校務系統→總務系統→財產系統→表單作業→財物移轉單辦理財物移轉,並將其經管之財產交接清楚,如有缺少或手續不清,應予追究賠償。
1.財產經管使用單位(個人)應經常注意財產之保養、檢查,如有損壞時,台北校區應向營繕組、事務組或圖書資訊處報請修護;台南校區應向營運管理組報請修護。
1.完成報廢程序之財物,可與本組承辦人員約定時間後,將廢品送至倉庫。
1.體格檢查項目(針對新進勞工-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):作業經歷、既往病史、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;身高、體重、腰圍、視力、辨色力、聽力、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;胸部X光(大片)攝影檢查;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;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;血糖、血清丙胺酸轉胺脢(ALT或稱SGPT)、肌酸酐(creatinine)、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、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(104.1.1開始施行)之檢查;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。
1.一般健康檢查檢查年限(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規定)為:年滿65歲者,每年檢查1次;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,每3年檢查1次;未滿40歲者,每5年檢查1次。
2.一般健康檢查項目(針對在職勞工-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):作業經歷、既往病史、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;身高、體重、腰圍、視力、辨色力、聽力、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;胸部X光(大片)攝影檢查;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;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;血糖、血清丙胺酸轉胺脢(ALT或稱SGPT)、肌酸酐(creatinine)、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、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、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(104.1.1開始施行)之檢查;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。